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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时金器(黄金首饰、珠宝等)的处理,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**“来源”、“购买时间”以及“属性”**来判断归属。这与普通的存款或房产分割略有不同。
以下是具体的处理原则:
一、 婚前购买的金器
原则:属于个人财产,不分。
一方婚前购买: 如果是一方在婚前用自己的钱购买的金器,且在结婚时并没有明确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那么这些金器属于该方的个人婚前财产。离婚时,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。
父母婚前赠送: 一方父母在婚前明确赠送给一方(例如母亲传给女儿的嫁妆),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。
二、 婚后购买的金器
婚后购买的情况比较复杂,通常分为“个人专用”和“共同财产”两种认定:
1. 属于“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”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,“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”属于个人财产。
处理方式: 在司法实践中,结婚戒指、项链、耳环等通常被认定为女方(或男方)专用的生活用品。即使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,法院通常也会倾向于判归佩戴方/持有方所有,不需要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。
注意: 这里的“专用品”通常价值在合理范围内。如果价值极其昂贵(例如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奢华钻戒),可能会被认定为投资属性,从而需要分割。
2. 属于“夫妻共同财产”
如果金器被视为共同财产(例如金条、投资金块,或价值极高的首饰),则需要分割。
处理方式: 协商分割。协商不成的,法院通常判归持有方所有,持有方需要按市场价值(或购买价折旧后)向另一方支付一半的折价款。
三、 婚礼习俗中的“三金/五金”
这是中国家庭最常见的争议点。通常由男方在婚前购买赠送给女方。
法律定性: 这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**“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”**。一旦结婚登记完成并举行婚礼,赠与行为就完成了。
判决结果: 绝大多数法院会认定“三金/五金”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(或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),离婚时归女方所有,男方不能要求返还或分割。
四、 特殊情况:金条与投资金
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后购买了金条、金币等明显的投资类黄金:
定性: 不属于“个人专用品”,而是投资性资产。
处理: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谁持有金条归谁,持有方需按当前金价支付一半价款给对方。如果金条已被变卖,则分割变卖后的现金。
五、 如果金器被变卖或丢失怎么办?
这是很多离婚案件中面临的实际问题:
一方擅自变卖: 如果一方在离婚前擅自变卖了共同所有的金器(特指投资金条或高价值首饰),另一方可以主张该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,要求其赔偿损失(通常按变卖价格的一半或市场价赔偿)。
声称“丢了”: 对于价值不大的普通首饰(几千元以内),法院通常不会深究,往往认定为日常消耗或遗失,不做分割。但对于高价值物品,持有方需提供去向证明,否则可能面临赔偿风险。
总结与建议
协商为主: 金器往往带有情感价值,且估值(折旧)比较麻烦,法院也倾向于让双方协商解决。
保留凭证: 如果金器价值较高,建议保留购买发票、鉴定证书等,以便在争议时证明其价值和购买时间。
普通首饰: 通常谁手里归谁,一般不分钱。
投资金条: 必须分割,要么变现分钱,要么拿实物给对方补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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